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学术道德水平,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保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推动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等。
第二章 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七)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教育: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活动,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不断提升自身的学术道德素养。
(八)学术成果发表规范:教师在发表学术成果时,应严格遵守学术出版规范,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影响论文发表或评审过程。
(九)学术成果登记备案:教师在学术成果发表前后,应按照学校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包括署名作者知情书、实验场所和操作人员信息、原始数据保存方式及地点等。
(十)保密义务:教师在涉及国家或学校保密事项的研究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 违反科技伦理的行为:教师在科研活动中,不得违反科技伦理原则,如在未经伦理审查批准的情况下开展涉及人类受试者或动物实验的研究。
2. 不当署名行为:教师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如未实际参与研究而署名、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等)获取署名或署名顺序。
3. 违反“三落实、三公开”要求的行为:教师不得在学术活动中隐瞒学术不端行为或阻挠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4. 滥用学术资源或学术影响: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学术地位,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教师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属于本规范第四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予以解聘或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
(二)属于本规范第四条第四、五、六、七项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1. 处分的记录与公开:对教师的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决定,应记入教师科研诚信档案,并根据情节轻重在学校内部或公开渠道进行通报。
2. 联合惩戒:对于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应将相关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实施联合惩戒。
3. 师德失范处理:教师因学术不端行为被认定为师德失范的,应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进行处理。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教师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做广泛的宣传。
(二)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地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1. 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教师科研诚信档案,记录教师的科研诚信表现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情况,并作为教师考核、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
2. 常态化的科研诚信监督: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常态化的科研诚信自查自纠机制,定期开展科研诚信检查。
3. 学术成果管理制度:学校应加快建立学术成果发表诚信承诺、科研过程可追溯等学术成果管理制度,规范教师的科研行为。
4. 举报与调查处理机制:学校应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实名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并严格按照《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规范调查处理程序。
第七条 科研诚信承诺书的签订:在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奖励评优、项目申报、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等重要节点,要求教师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并将其作为必要条件。
第八条 学术成果登记备案的监督:学校应加强对教师学术成果登记备案的监督,未经登记备案的学术成果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干部选任及奖励评优等评定中不予以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研处
2025年2月20日
